晚上8点多,余某在门店收银台前坐着,用手支撑着头,眼皮低垂……这段仅2秒的视频被企业捕捉为“上班公然睡觉”的证据。此时,他连续工作已超过10小时,但公司却因这短暂闭眼3分钟而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劳动争议案,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向余某支付49572.24元赔偿金。法院还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及住房补贴3000元,并驳回公司所有诉求。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已生效。
品某公司主张余某存在管理失职行为: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店内顾客购物时闭眼休息,被商场人员投诉;2024年8月某日,门店在营业时间关门,违反商场规定,影响品牌形象并造成损失。公司依据内部“责罚规定”开除余某,该规定要求因管理失职导致严重损失时解除合同,其中“严重损失”定义为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或经营中断24至48小时减少收入80万元以上。
余某辩解称,事发当天自己一人负责门店所有工作,从上午9时30分开始连续上班,晚上8点多因生理疲惫短暂闭眼3分钟,并未睡着,且顾客进店时仍正常接待。关于关店门一事,他解释为临时上厕所所致。余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诉求后公司不服上诉。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余某当日工作超过8小时,公司未安排替岗,身体疲惫闭眼休息属正常生理现象。公司提供的2秒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长时间睡眠或影响销售,也未显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此前关店门事件中,余某已合理解释原因,公司未警告或处分,且无证据证明损失达到“严重”标准。因此,公司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法官强调,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应安排适当间歇时间满足员工需求。忽视休息权虽可能短期获益,但难获长远发展,企业需转变理念,推动“更多工作”向“更优工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