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滑雪场人身损害纠纷案。一名12岁未成年人在高级雪道滑行时,从后方撞伤其他游客,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伤游客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华在高级雪道使用单板向下滑行。年仅12岁的小敏踏双板从其后方快速滑下,与小华发生碰撞,导致小华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小华随后将小敏及其监护人、滑雪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庭审中,小敏的监护人提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对风险认知不足,且小华在滑行中有横向移动,自身存在过错。同时,监护人认为滑雪场未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未限制未成年人进入高级雪道,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方面则辩称,其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场内设有广播、警示标识并有巡逻人员维持秩序,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系两人直接碰撞导致,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明确的“前方滑行者优先”规则,小华作为前方滑行者享有路权。监控录像显示,小敏从后方撞上小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滑雪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与管理职责,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敏的监护人向小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