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数字空间中的“李鬼”乱象
近年来,网络环境中假冒、仿冒账号日益泛滥。一些不法分子盗取他人姓名、肖像、身份信息,或攀附知名品牌标识,注册高度相似的虚假账号。他们打着他人或知名品牌的旗号,“搭便车”、蹭热度、引流牟利,甚至从事诈骗、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活动。
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还滋生蔓延出复杂的法律风险。实施这些“碰瓷”行为的主体,最终必须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揭示了假冒仿冒账号的不同形态及其严重后果。
案例一:冒名网聊牟利惹官司,法院判令道歉并赔偿
同村的小丽借用了小燕的手机号码注册某主打同城推送的交友软件账号。注册过程中涉及人脸识别的实名认证环节,由小燕本人配合完成,该账号直接采用了小燕的个人头像。这款软件的特色是向异性用户推送附近对象并进行对话,女性用户可通过聊天接收礼物并提现获利。
账户开通后,小丽在未征得小燕持续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操作该账号,与平台上的陌生男性用户展开聊天。软件后台记录显示,对话内容充斥大量涉及商议开房及价格的敏感信息。期间,有小额款项经软件平台提现到了属于小燕名下的支付宝账户。
当小燕本人登录并掌控该账号后,小丽无法再行操作。清晰可查的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因为账号使用的是小燕的头像,误以为自己正在交流的对象就是小燕本人。由于软件推送的聊天对象多为同城或附近人员,其中包含一些现实生活中认识小燕的熟人,这给小燕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导致其情绪严重低落、行为失常,甚至出现轻生倾向。小燕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丽立即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小丽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小燕提交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
【法官解析】
在网络深度融入生活的当下,账号已非简单虚拟符号,而是个体人格权益在数字空间的延伸与直接体现。我国《民法典》严格保护人格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要求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则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擅自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或盗用冒用既有账号,本质上都是对人格权核心的侵犯,将个人身份异化为牟利工具。这种藐视法律的“碰瓷”行为,不仅摧毁了网络身份的真实性基础,更会导致被冒用者遭受精神创伤和社会评价降低的双重打击,形成从个体利益受损到社会信任崩塌的连锁反应。
案例二:蹭“通义”之名非法引流,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某某公司甲及其关联公司乙依法持有“通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涵盖计算机软件、通信服务及云计算等关键领域。两公司投入巨资推广其知名AI大模型产品“通义千问”和“通义听悟”。在官方应用程序尚未正式上线之际,某某公司甲与乙发现武汉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网站上,当用户搜索“通义千问”或“通义听悟”关键词时,会呈现标注这些名称或“阿里通义听悟插件”字样的软件下载入口。这些链接的标题、描述等处大量、显著地使用包含“通义”核心要素的标识,部分信息甚至声称软件开发商就是某某公司甲。经核实,有些链接最终会引向正版产品位置。武汉某某公司借此手法为其网站吸引流量。
某某公司甲、乙认为该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武汉某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查明:武汉某某公司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其在关键位置使用内含“通义”的标识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足以令公众产生误认,混淆软件来源或关联性,尤其在官方App缺位之际,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和权利人的商业信誉;谎称软件开发商为某某公司甲则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法院判决武汉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0360元,并需在其网站主页连续15日发布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析】
在商业运营中,仿冒账号常通过传播虚假信息赚取不义之财,严重干扰市场公平,其典型手段就是“混淆+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各种信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种混淆视听的行为,不仅欺诈消费者,更是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极大破坏。任何妄想通过“搭便车”浑水摸鱼、以虚假宣传牟利者,终将承担高昂的法律成本。
案例三:仿冒明星巧设骗局,诈骗中老年粉丝遭刑罚
2022年初,以王某某为首脑的犯罪团伙形成,其招募了七名成员,在短视频平台专门打造多个假冒某知名演员的高级仿冒账号。他们直接盗用该明星公开的视频素材,并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其声音片段,制作出极具欺骗性的“明星语音”。
受害人张阿姨是该明星的忠实拥趸。2022年2月,她被拉入一个命名为“某某粉丝群”的微信群。在群内,“明星”不仅分享所谓“私人生活”,还对群友嘘寒问暖以示亲密。很快,张阿姨收到了“明星”发来的私人消息,两人交流愈发频繁。关系升温后,“明星”先以邮寄“定情信物”需付邮费为由索要费用,随后又谎称遇到“经济周转困境”需要借钱。短短三月,张阿姨就累计转账近二十万元。直到子女发觉异常并报警,这场精心编织的骗局才被戳破。
警方调查发现,该诈骗团伙在一年多时间内,用完全相同的伎俩,先后骗取了8名60岁上下的中老年女性共计31万余元。这些受害者大多子女不在身边,生活孤独。诈骗团伙正是利用她们渴望情感慰藉、辨别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精准施骗。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作出判决:主犯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七名从犯被分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四个月拘役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所获全部赃款。
【法官解析】
当“碰瓷”行为超越民事侵权界限,构成刑事犯罪时,法律将施以更为严厉的惩处。本案犯罪团伙通过高仿账号和周密的情感操控脚本,瞄准易受骗的中老年女性实施诈骗,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巨大。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盗用身份信息“搭便车”引流,还是设计骗局诈取钱财,都不是零成本的冒险。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侵权人必将为其“碰瓷”之举付出沉重代价。
法官提醒:炼就慧眼,识破“李鬼”
在信息庞杂的网络世界,假冒账号精于伪装,意图混淆身份,伺机行骗。提升辨识能力是个人权益防护和维护网络净土的关键一步。
1. 细查认证与标识:主动查看账号是否有权威平台认证(如微博“蓝V”“黄V”、抖音“官方账号”标签),警惕利用同音字、形近字或添加多余字符模仿知名标识的行为(如“XX”改为“XX”或“XX官方”改为“XX官网”)。
2. 检视内容连贯性:浏览账号历史发布内容。官方账号通常发布内容连贯、专业且符合自身定位。仿冒账号发布可能杂乱无序,时间异常,或包含可疑的钓鱼链接。
3. 高度警觉“钱袋子”:对任何在非官方、非安全环境下索取密码、验证码或要求转账的行为保持警惕。记住,正规机构一般不会通过非正式渠道直接索财。
4. 开启多重验证防护:为重要账户(如银行、支付、社交)绑定手机或邮箱,并启用登录保护(如双重身份验证/2FA)。每次关键操作前需二次确认身份,能有效遏制账号被盗或被仿冒滥用。
5. 官方渠道求证信息:若对某账号真实性存疑,务必通过机构官方渠道核实。如拨打官网电话、前往线下网点或查阅其官方通告、公告信息(特别是防诈骗提醒)。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轻信对方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