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5日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以此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宪法》是规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法,中华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者、建设者的实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铸牢共同体意识的目的是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宪法》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可靠的制度保证,以保障人民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有序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展示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价值的路径是:遵循《宪法》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根据和法源原则,强化《宪法》监督是确保国家权力人民性的关键,坚持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保证。由青海民族大学主管,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民族学类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青海民族研究》,在2025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论文。《青海民族研究》杂志主编张科、副主编贾伟。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J].青海民族研究,2025(1):54-63.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
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
宋才发
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命题,强调要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制的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任务的基础上,“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本文拟从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视角,探讨《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价值。
一、《宪法》是规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法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法治理论与实践要围绕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重大命题提供《宪法》支撑。“五四宪法”既构建起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的根本任务,又牢不可破地奠定了《宪法》发展的民主基础。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我国公民最普遍、最基本的人权。《宪法》规制的人权条款,宣示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价值观,人权条款蕴含的人文精神、人文价值,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凝聚社会共识的内在动力。
(一)中华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者、建设者的实体
现行立法体制是由“八二宪法”规制的。1954年制定的“五四宪法”,规定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结构框架,确立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新型国家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如,“五四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即是说,除了“五四宪法”第七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法律的制定权;任何地方权力机关都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机关(包括当时的政务院)也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权。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理论界和法学界将它称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标志着《宪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它一方面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另一方面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幅度地扩大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八二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和原则,本质上多源于“五四宪法”和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按照一般惯例和平时期“修宪”,应当以被修改的《宪法》作为基础。而我国1982年“修宪”,却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这算得上是《宪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和改革。首先“八二宪法”在中央层面,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政府规章。其次在地方层面,《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立法体制就是通常所说的“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适应我国统一、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实际情况的。“八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5次“修宪”一共通过52条“宪法修正案”,陆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诸多重要内容,统统载入现行《宪法》。
2018年“宪法修正案”凸显“中华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者、建设者实体的法律地位。如,“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一次把“中华民族”载入《宪法》的目的,这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体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把《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突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和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价值。“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把《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从而强化了“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远历史意义。中华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的创造者实体,迄今已有数千年深厚的文明发展史。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作为共同体概念的“中华民族”却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中国大百科全书》把“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民族本质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中华民族由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法制化、规范化,肇始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采纳,“中华民族”自此成为《宪法》一个极其重要的核心范畴。到2022年3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增加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职责,意味着“中华民族”正式转化为法律文本用语,“中华民族”作为“国族”在法律规范上得到确认。在整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动态过程中,只有扎实做到多维铸牢、整体铸牢、持续铸牢、继承铸牢、创新铸牢等,才能真正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成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只有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融入《宪法》法律“立、改、废、释”的全过程,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向和法治保障。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包容性更大、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文化的存在,以其乡土性的特征而被灌注到人们整体性文化自觉的意识中,并以此塑形而成为与西方资本主义具有本质区别的独特性中国。中国从来就不缺乏一种在道路选择意义上的自觉性意识,这种寻求自主性自我改变的意识以及因此而有的一种新适应机制的形成,在中国文化要素自身的构成之中从来都是不会缺乏的。习近平强调要“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文化支撑。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必须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在这里56个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各族人民要倍加珍惜“中华民族一家亲”这个来之不易的共同结晶,自觉增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场合、从不同的视角,提出要深化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刻认识。譬如,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随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铸牢”二字体现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可撼动的《宪法》立场和国家意志。如,《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已经深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之中,预示着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勤劳致富和努力向上攀升的机会,初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个核心要素的深度融合。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引导各民族人民共同走向现代化发展道路,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还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在基层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要“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切实提升全体人民共享共同富裕的水平。尽管我国“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最突出的核心问题。2018年12月,习近平首次提出并阐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断,涵盖了物质、精神、文化、社会、民主、法治诸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性理论特征。现行《宪法》确认铸牢“以共同富裕为标志”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建设好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在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只有尊重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现实,尊重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才能促使共有的精神家园成为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三)铸牢共同体意识的目的是要建设好中华民族共同体
只有铸牢共同体意识才能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习近平基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情实际,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以深刻的人民主体、历史和文明的内涵。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与共、长久存在的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新时代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建立在56个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基础上的实践。维护和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各民族成员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只有真正实现各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才能共同建设好新时代的民族共同体,共同携手走上新的社会发展道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首先是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大成者。习近平在2023年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也是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核心理念。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积极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始终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国家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一个旨在发展政治共同体意识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它与共同体意识相对应的政治共同体,始终是把特定领土内的人口结合在一起的。在民族与国家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我国成功地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独特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的道路。中华民族精神家园是一个与物质家园相对应的概念,它是56个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智慧结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指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序言”第一段是关于“历史中国”的叙事,从第二段到第五段是关于“革命中国”的叙事,第六、七段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叙事。通过对历史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宪法》叙事途径,规范并塑造了中国人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自豪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尽管201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使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表述,但由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载入《宪法》,这就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成为《宪法》建设进展和国家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超越了以民族关系协调为主线的民族事务治理范畴。新时代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其他六国,建立起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自形成“法令一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那时起,“大一统观念”就逐渐融入中华文明的血脉基因之中,大一统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制度与文化根基。“‘大一统’思想具有多维意涵,其深层内核根植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维系着历朝历代中华民族的延续,并形成了一个具有科学内涵的理论体系。”可以说“大一统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政治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事实上维系并超稳定的中国社会结构。经过历朝历代大一统政治实力以及各民族的不断交往融合,奠定了“国土不可分、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和合”文化基因。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每个具体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平等地享有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体成员的性质决定全体人民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资源,保障民族团结的基础性作用,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当然的必然之举。《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标和神圣使命,“促进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旨趣,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是其肩负的历史重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感,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的总目标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全国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深刻认同,进而自觉凝成56个民族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确保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未来在《宪法》修改抑或修正时,建议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写入《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中华文化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强大引力,中华文化是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之根与和睦之魂,“中华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条件。总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增强56个民族对中华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具备了一体两面的特征:“一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两面”即中华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确地界定和阐释“中华民族”的《宪法》内涵,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确理解和完成政治共同体的核心任务非常重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在于提升56个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共同建设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二、《宪法》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作为治国安邦根本大法的《宪法》,把“一切权力”和“各种途径和形式”的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揭示了人民民主现实存在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构建起一个较完备的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体系。《宪法》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执政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丰富多彩民主实践的制度保障。
(一)《宪法》赋予全过程人民民主可靠的制度保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价值和民主权利在中国的鲜明体现。作为人民主权国家主权者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全部民主权利。“八二宪法”第二条在规定人民享有当家作主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人民行使各种权利的途径和形式。即是说《宪法》第二条把“一切权力”和“各种途径和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揭示人民民主“全过程”的时间轴特性,构成人民民主现实存在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关“人民”概念和定义随之作出重大调整,即“人民”除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各社会阶层统统被纳入到“人民”的范围之内。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从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上,凸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以利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行《宪法》保证人民有条件、有能力、有机会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事务治理,不仅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式、新形态,而且创造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
现行《宪法》构建起一个较完备的人民民主规范体系。这个人民民主规范体系的内涵,包括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人民主权条款、国家性质条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政治参与条款和民主集中制条款等。所有这些条款,都与“人民民主全过程”特征相契合、相适应。“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概念,是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在上海虹桥街道同正在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代表交流时提出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核心是“民主”;而“人民”和“全过程”,则是对人民民主性质与功能的科学界定,“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就是指“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在这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三重构造”,折射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三个层次的融合,即形式民主、实质民主和协商民主的高度融合。2021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全面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认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本质要求”。在2021年3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首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载入这部法律。在2022年3月《地方组织法》修改时,再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地方组织法》。2024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第八章专章陈述“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方式,凸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执政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中国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新成果,是实现政治清明、民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中国式民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了执政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须臾离不开完整的制度程序,也要求有相应的、完整的人民参与程序相配套,用以推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保障人民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政府决策、基层治理,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而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所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色,彰显人民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和特点。
(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有序推进
中国的人权事业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中国人权定义旗帜鲜明地体现人民性,2018年12月,习近平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时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个重要论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定义,定位中国人权事业的根本追求,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如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那就无法奢谈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无法遑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新时代新阶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本目的和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让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更加殷实、幸福、可感。
人权理论是对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的人权道路、人权实践始终坚持人民性立场,体现马克思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因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彻底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在人权话语体系上的垄断局面,系统地阐释人权的中国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人民幸福生活”不是一个空洞的宣传标语或者口号,它包含了《宪法》规定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法治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与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揭示中国人权保障的目标与理想状态。在《宪法》文本中“民主”这个词,一共出现过14次,其中“序言”9次,“总纲”5次,内容涵盖“民主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域和范畴。《宪法》“总纲”有关人民民主的规定,体现为国家性质、国家组织以及民主形式的规定,构成了《宪法》核心的民主规范体系,构建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与功能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权的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进入新时代以来,《宪法》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的范畴、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途径、丰富民主形式,使人民民主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人民群众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本能地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深度与发展进程,以及法治实践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习近平指出,生存权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权是价值、理念和目标,“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都是用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与民主法治密切相关的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都迈入了新时代。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主张。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基于一定客观条件抑或客观实在产生的。它首先体现为一种精神,其次表现为一种状态抑或形式。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守中华民族共同体,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包括文化复兴在内的全面复兴,只有落实《宪法》规定、文化复兴的民族自觉性,人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懂得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共同建设好、巩固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那时起,就把中国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国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者之间是条件和目的的关系,只有首先实现以共同富裕为标志的中国式现代化,才有条件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富裕蕴含着“共同”“公平”“平等”“正义”之类的现代性元素,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物质富裕,而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的全面富裕。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只有当全体人民都能自觉追求共同富裕这个发展目标的时候,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把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机地统摄起来,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如期实现。今天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这并不是说在中华民族复兴的道路上,今后不会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而是说在前进的道路上总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一些外力的阻碍是完全可以克服的。当下和未来民族工作主线的目标和方向,就是要在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展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宪法价值的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推进《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解释重要的发生场域。准确解释《宪法》的含义,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的前提,是展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宪法》价值的现实路径,《宪法》精神已成为法律概念和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人民是组成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它以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前提,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阐明其立法的合宪性。
(一)遵循《宪法》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根据和法源原则
《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宪法》作为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政治契约,它的主要功能和核心任务,就是整合、巩固中华民族这个政治共同体,致力于拥护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的法律信仰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忠诚,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之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法。《立法法》第一条规定,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修订,必须无条件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一旦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一律无效,抑或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予以撤销或废止。以《宪法》作为立法根据的“授权法方案”,对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科学解释,是指任何立法行为都应当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授权。既要求法律制定程序诸多形式要件符合《宪法》规定,同时也要求内在的内容实质符合《宪法》规定。《立法法》之所以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因为《宪法》是授权立法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能够赋予其他法律的法律效力。《宪法》同时还是法律体系内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是授权法律规范和其他所有法律存在的条件。中华民族共同体结构中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不仅都是依据《宪法》授权设立的,而且必须依据《宪法》授权进行权力运作。从法的权威性和法源上讲,《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的渊源。通常所说的“最高法”,是凸显《宪法》效力的显著作用,“根本法”突出《宪法》内容的重要性。然而长期以来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由于《宪法》属于原则性的文本规定,既不能直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也不能直接付诸实施,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具体化,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这在客观事实上降低了《宪法》的权威和地位。习近平“依宪立法”的基本思想贯彻落实后,彻底打破了原来的陈规陋习并且使其寿终正寝。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习近平的这些法治思想,在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中得到完整地体现。
(二)强化《宪法》监督是确保国家权力人民性的关键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上是一切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标准而规范命题的全部根据,就在于“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这个事实命题。只有通过《宪法》对国家机构进行规范与制约,才能确保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既高效运转,又不至于损害到人民的权利。为此,在2018年“修宪”时,专门在《宪法》“国家机构”部分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其价值和作用诚如学者所指出“宪法可以没有序言、总纲,甚至可以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不规定国家机构”。坚持《宪法》的统领作用,必须以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利益为前提,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政府的公共决策机制必须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国家治理领域必须始终有人民“在场”。《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既是组成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也是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监督国家机关一切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历经从“宪法实施监督”到“宪法全面实施”,从“健全机制和程序”“健全体制机制”到“健全制度体系”的全链条过程,使得《宪法》实施进入以“全面实施”为目标,以“实施和监督实施”为内容,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的历史新阶段,已形成富有中国原创性、独创性的宪法实践。为落实“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办法,《宪法》规定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相配合的监督合力。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三)坚持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保证
《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扎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但是它们之间是统一的、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需要。“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基于《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产生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职权职责的行为以及对作为上述履职行为,如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处置的活动或制度。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实践中,法律规范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审查对象。以往的“事中审查”实践呈现碎片化状态,未来有必要从对象、主体、标准和程序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制度化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涵盖的“事中审查”对象种类比较多,除法律之外还包括多种类型的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部分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规范依据包括宪法性规范和党章性规范,合宪性审查机制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法系统合宪性审查和党规系统的合宪性审查共同构成。对于法律规范草案的合宪性工作,需要从功能性和规范性两个维度加以审查,确保其在实现调整目标的同时不会超出《宪法》边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关键又在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由《立法法》所确认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2019年之后法规审查程序的复合式特点,又为《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所确认。由于该《工作办法》比《立法法》更加细化,因而可将该《工作办法》视为《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等程序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新增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这是健全完善我国体系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未来有必要对合宪性审查制度做出精细化建构,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启动程序上,要构建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主体与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的协商机制,解决应要求审查方式实践中的制度壁垒与法律文化障碍。在审查方法上,要推动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贯通融合,激活《宪法》解释制度,通过合宪性解释方式处理部分法律的违宪性问题,弥补合宪性审查对象不能涵盖法律的制度缺陷。在审查主体上,要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与共同体权力机关职权配置的规范化与合理化,保障作为合宪性审查核心手段的《宪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发挥真正法律效力。尽管“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但事实上“备案审查”已成为“合宪性审查”的一项重要职能。譬如,2017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就将“备案审查”等同于“合宪性审查”。未来健全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关键是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法律程序,在《宪法》解释工作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为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法律拘束力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