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旅游旺季,游客常遇合同纠纷,如酒店星级不符或因病退团费用争议。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近期公布案例,为退赔标准提供指引,确保游客权益。以下通过两起典型案例说明。
游客安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三日游合同,约定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时扣除60%费用。出发当天,其妻子突发感冒,安先生要求退团,旅行社仅同意退还40%费用。安先生诉至法院,认为事出有因应全额退款。法院审理后指出,游客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但旅行社可扣除已支付的必要支出,如无法退回的酒店或交通预订费。旅行社需举证证明这些费用。最终,法院判决退还70%费用,并提醒游客:行程变动应尽早通知,以减小损失;同时选择正规旅行社,审核资质并保存合同票据。
另一起案件中,郑先生签约九日游,合同明确入住四星或五星级酒店,但实际安排三星级酒店。旅行社辩称提供“准五星”服务。法院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酒店星级有国家标准,“准五星”等解释无效。旅行社违反约定,应赔偿差价损失。法官建议:合同条款需充分告知,细化交通工具、食宿等细节;游客应留存消费单据和影像资料,作为索赔依据。
法院总结,无论纠纷类型,旅行社必须退回未发生的费用,但可扣除合理支出。游客应研读合同条款,避免格式条款陷阱,确保行程安全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