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江苏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中,夫妻双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借款关系成立,借款方需偿还本息。

张某与戴某于2023年结婚,后因感情问题离婚。离婚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戴某偿还婚姻期间的一笔借款。张某诉称,戴某曾以发放其公司员工工资等为由,向其借款共计60.4万余元,并立有字据,但经多次催讨未果。
戴某对此提出抗辩,认为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公司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之间的“借款”实质并不成立,除非张某能证明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在于,张某与戴某在婚后签署了一份《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张某在其公司享有的股权及相应收益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关系成立。首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借贷合意。其次,出借款项来源于张某经营的公司,结合婚内财产协议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借款用途明确为戴某个人公司经营支出、其个人案件诉讼费用及个人车辆贷款,均系用于其个人事务。
综合以上,法院认定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出借给戴某用于个人事务,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经核对账目,扣除戴某已偿还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戴某需向张某偿还剩余借款15.4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明确了在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情况下,婚内借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