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以其未选择最短路线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员工李先生每日骑电动车上班。去年8月某日上午8时50分,其在距离公司约1公里处被车辆撞伤,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随后,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定并向法院起诉,主张李先生事发时所走路线并非最近通道,因此不属于“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李先生则表示,该路线虽非最短,但车流较少、通行顺畅,是自己日常上下班的固定路径。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并不限定为唯一或距离最短的路径。根据现有证据,李先生事发时处于正常通勤时段,行进方向与上班目的相符,所选路线属居住地至工作单位的常规可行路线之一,具有合理性。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的规定。
法院据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承办法官阐释,“合理路线”应结合通勤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判断,只要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路线选择具备正当理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