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在家庭财产继承实践中,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执行时常引发争议。近期公布的两个案例,为公众理解相关法律规则提供了清晰参考。

案例一:女婿继承房产是否有效?
北京一对夫妇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赠与女儿及长期照料他们的女婿李先生。夫妇去世后,女儿整理遗物时才发现遗嘱。李先生在知悉当日即表示接受。其他子女以“超过60日接受期限”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李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其表示接受的时点应以实际知晓遗嘱内容之日起算。由于无证据证明其更早知情,且不能因夫妻关系推定知情,故其在知晓当日作出接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房产由女儿及女婿继承。
案例二:两份遗赠扶养协议以何为准?
终身未婚无子女的李老先生,2008年与长期照料他的大侄女签订了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2014年,其他侄女在短暂接走老人期间,又私下签订另一份协议。老人去世后,其房产获得660万元拆迁补偿,双方就协议效力产生纠纷。
法院指出,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单方随意撤销或变更。证据显示,大侄女夫妇自2008年起持续、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直至老人终老,且第一份协议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而其他侄女仅提供短期探望记录,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持续性扶养责任。因此,判决拆迁款归大侄女所有。
法律提示
自然人所立遗嘱可将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受遗赠人应在知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扶养协议则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扶养人需切实履行约定义务方能享有受赠权利。订立相关文件时,建议确保形式规范、意思表达清晰,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妥善安排身后事宜,减少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