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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未成年直播利益链——三管齐下遏制MCN违规签约乱象

发布时间: 2025-08-18   浏览量: 6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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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MCN机构将触角伸向未成年人,利用严苛合同迫使青少年沦为“流量工具”的乱象备受关注。类似去年8月某平台发生的17岁主播因直播8小时后猝死、其所在公司被指“忽悠签约”的悲剧并非孤例。如何有效治理这种现象?如何强化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严苛合同绑定未成年人,违法性是核心问题

部分MCN机构为降低成本,瞄准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的未成年人,以“能出名”“赚钱快”等诱饵吸引签约,并常以“萌娃”“美少女”等标签进行包装。一旦未成年人拒绝机构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超时长直播),机构往往利用合同中严苛的条款进行约束甚至胁迫。

姚金菊教授指出,强迫未成年人进行超时长工作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类机构的操作,实质是利用了未成年人不懂法的弱点与其形成捆绑。首先,若合同本身排除主播正当解约权、设定天价违约金或不合理地免除机构责任,这类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其次,无论涉及的未成年人是否满16周岁,MCN机构的此类强迫行为都直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必将面临如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若采用如“雪藏账号”“威胁曝光隐私”或滥用“流量绩效”等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在疲劳状态下直播,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监管治理路径:签约规范、平台把关与多方协同

鉴于未成年人普遍心智尚未成熟、维权能力弱,容易被追逐流量的无良机构盯上,徐红梅律师强调必须落实多重监管治理举措:

· 源头把控:严审签约合法性。核心是建立未成年人签约合同的强制备案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力量审核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明确禁止含有超高额违约金、无限续约权等损害公平的“霸王条款”。对于刻意诱导未成年人避开监护人签订合同,甚至伪造监护人同意文件的机构,必须依法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和高额罚款等严厉惩处。

· 压实平台与机构主体责任。直播平台须强制实施实时人脸识别登陆认证,未成年人账号的创建需获得监护人认证同意。对于年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主播,平台必须严格核验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违规者应永久封号处理。建立并维护主播健康档案(包含入职前及年度体检记录);通过技术手段禁止深夜直播、单次直播时长超过4小时等透支青少年健康的安排;对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公示。

· 高效协作:部门联动提升监管效能。姚金菊教授补充道,需强化网信、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执法力度。通过日常监管结合专项行动的方式,重点督查MCN机构涉及未成年人的运营行为,全方位加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同时,平台应善用其治理优势,依托大数据等技术主动监控MCN机构下未成年账号的直播时长及内容动态,必要时降低相关流量推荐权重,并畅通针对未成年人违规内容的投诉举报渠道。

三、彻底治理需标本兼治:立法、惩戒与价值引导并重

如何根治MCN机构将未成年人视为“赚钱工具”的顽疾?徐红梅律师建议构建系统的长效机制:

· 完善立法与明确禁止范围:可通过立法进一步界定网络直播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营业性活动”,直接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等禁止性规定进行约束。

· 设立违法签约的严惩制度:对签约未成年人的MCN机构,按签约人数处以每人次不低于10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的罚款;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实施行业禁入。对于采取非法手段(如胁迫、诈骗)迫使未成年人直播的,坚决追究机构及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配套规定需限制平台责任,若直播平台对入驻机构资质审核失职或放任其签约未成年人主播,也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 限定合同风险与价值观引导:在合同层面,应将主播方单方面的解约赔偿金额上限强制设定为不超过主播实际收入的20%,彻底杜绝机构利用天价索赔牟利的空间。此外,教育部门应联合主流互联网平台开发并推广“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课程”,清晰揭示盲目追逐“网红梦”的危害,积极引导青少年建立健康的价值观、网络观。姚金菊教授也强调必须重视家庭和学校的合力教育,家长以身作则,帮助孩子塑造健康价值观;学校则需普及安全用网知识,家校协同构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屏障。

针对“一刀切”处理(如封号且不得转世)违规账号及背后机构的做法,两位专家认为需审慎:姚金菊指出该措施虽体现了平台责任担当,有效性强,但也存在误封偶有未成年出镜的成年人账号或不当限制机构权利的风险。徐红梅则建议平台在网信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更精准的“技术主动拦截+机构信用联合惩戒+严格法律追责”的源头治理组合拳,彻底堵塞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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