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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 2025-03-02   浏览量: 2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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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3月3日电  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制度保障。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是乡村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保障,社会保障法治化是乡村相对贫困治理的根本举措。“十四五”期间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要明确社会保障的战略重点,明确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重点任务,推动农村人口家庭社会统筹协同发展。在新时代新阶段扎实做好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要牢固树立 “积极老龄观”,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尤其是老龄健康产业。由长沙理工大学主管、主办的全国高校社科优秀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核心期刊、RCCSE核心学术期刊(A)、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论文。《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名誉主编项久雨,主编陈浩凯,论文责任编辑黄园。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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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

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宋才发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尽管以民生为标志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是三个含义不尽相同的概念,但这三者是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概念,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又涵盖农村养老服务体系。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民生工程伴随着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不仅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战略支持,而且为农村养老服务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灵活多样的老年人养老模式,成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网”,而且是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强调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制度保障。

      一、在乡村振兴中健全完善和规范运行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

      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包括教育、就业、养老、收入、住房、健康等六大基本保障在内的民生事业,仍然是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解决好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民生问题,事关民心向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稳健发展。人民群众的民生需要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水涨船高的,通常是一个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又会产生和出现一个新的更高的需要,必须持之以恒地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更加迫切,个人和社会都在追求生存、尊重与自由的基本人类生活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和政府全面拓展了民生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范畴,更加“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民生建设事业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当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由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大块组成。其中,“基本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的和基础性的地位,这一大块完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未来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保障制度。就“基本保障”的概念而言,它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发展的动力与基础。国家花大气力建立健全基本保障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发展和尊严。国家构建“补充保障”制度的目的,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障需求。这就需要国家依法规范补充保障供给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补充保障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为各类补充保障健康发展营造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氛围,促进补充保障产品和服务与基本保障项目有机衔接。治国有常、利民为本,民生建设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任何时候都必须把改善民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因为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的美好生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主题。所以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既宏伟又朴实,“归根结底就是让全体中国人过上更好的日子”。民生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就是全方位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着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为此,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取得新成效;就要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就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就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稳定预期,才能激发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促进整个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是乡村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保证

      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建立相对贫困治理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中国拥有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贫困规模之大、贫困分布之广、贫困程度之深世所罕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明确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随着2020年底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中国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发展历史上首次整体消除绝对贫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减贫工作”的重点任务,自此转向常态化的相对贫困治理,“相对贫困人群”主要表现为低收入群体,它是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期内规模仍然很大的群体。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是补齐民生领域发展短板,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举措。帮扶和救助贫困群体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和基础性制度安排。新时代民生法治保障工作的重点,是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提出的“弱有所扶”原则,对农村相对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予以关心与扶助。“弱有所扶”原则,是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来的,他强调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我国经济好转的内生动力还不强,部分企业、群体面临的困难还不小。越是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越是要将民生保障落到实处,越是要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强调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兜牢、兜实农村贫困人群的“三保”底线,把保障民生支出摆在突出的首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兜底性保障”是针对农村特困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生存和发展等方面亟需的帮扶,这就意味着普惠性的福利供给,已经不能解除他们的生存困境和发展之忧。“普惠性保障”“基础性保障”的对象是普遍的,而“兜底性保障”的对象是特定的。未来需要继续秉承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持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顺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既要聚焦薄弱环节、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着眼长远、完善贫困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各项暖民心、惠民生工作。中央强调要竭尽全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需要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可靠的兜底保障,把“最低生活保障”转变为“基本生活保障”,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对贫困治理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改善社会救助的瞄准机制,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积极社会救助”的政策取向。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救助机构,要科学研究和尽快制定相对贫困标准,把真正的相对贫困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尤其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社保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协同配合,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随着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鼓励多生优育政策的陆续出台,传统“以收入维持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回应人们在生命不同阶段的全部需要,迫切需要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的实施,在大力发展普惠性社会服务的同时,大力发展包括养老和托幼服务在内的社会服务,以满足人口快速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带来的服务需要。

(三)社会保障法治化是乡村相对贫困治理的根本举措

      在乡村振兴中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建设。习近平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社会法治作保证,应当遵循“立法先行、以法定制、依法实施”的原则,尽快制定一套符合乡村实际情况的法律规范并付诸实施。要学习和借鉴“枫桥经验”,对乡村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对各种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做到违法必究,真正做到和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要求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法治化建设,通过法律途径和方式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群众社会保障权利公平。社会保障法治化是乡村相对贫困治理的根本举措,客观上要求缩小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悬殊,把社会保障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陷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泛化误区。政府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泛化的本质特点是“无原则治理”,突出表现是对公共事务治理“应对乏力”,结局就是“混淆了个人私欲的诉求与公共服务范围”。其实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并不只是在于满足民众诉求,其主要功能在于进行正向认知引导和群体意识构建。政府倡导一切工作都要“让人民满意”,但并不是要一味地让所有个人的意愿要求都得到满足。政府一味无条件地妥协,只会造成有限个体或群体对民众意愿的裹挟,占据公共服务资源与治理主体的精力,使得政府公共利益在愈发“精细的政府服务”中不增反减。未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也决不是要对有限个体诉求的绝对满足,服务型政府的绩效评估评价体系是立体而复杂的,绝非以单一的诉求回应“量”的增长,作为乡村治理效能的评判尺度。必须明确指出,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人民,不只是少数特权者阶层,更不是少数有权有势的人抑或少数胡搅蛮缠的人,政府在乡村治理中推行和实施的措施,应当凸显公共服务的“人民性”特征,体现公共服务的优化与效能提升。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适应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运行,能够根据乡村变化着的实际情况对待遇进行调整,体现和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保障资源调配应当避免形成局部的资源垄断,确保社会保障资源配置公平。在法治化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塑造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孜孜以求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限制社会保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打造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包容共享是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要义,《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就突出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包容性。譬如,强调要“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限制性政策,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等。

      二、“十四五”期间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

(一)“十四五”期间社会保障的战略重点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实现社会和谐安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解除人民生活的后顾之忧,高质量、可持续是我国未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追求。在乡村振兴中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仅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全社会鲜活的创造力,而且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全体人民物质富足和精神富有的需要,更好地回应人民各方面诉求和多层次需要。“十四五规划”从2021年开始实施到2025年底结束,“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乘势而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现在离验收“十四五规划”执行的实际效果只剩下一年多时间了。“十四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根本出发点,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民生福祉达到新的更高的水平。“十四五”期间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作为社会保障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同时,注重增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具有普惠性特征,公平性问题是当下制度结构所造成的首要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以实现公平统一为导向的改革,不断提高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如果社会保障程度和保障水平太低,离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和期望值相距太远,就发挥不了“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就消除不了人们对于生存生活的焦躁感和恐惧感,人民群众就无法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先城镇后农村渐次推进”的,因而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时间还比较短,致使农村有极少数居民甚至还不能充分享受到社会保障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这是大势所趋、事所必然,但是它加剧了农村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趋势,“空巢化”“老少留守”成为农村家庭结构的重要形态表征。在老年人基本生活治理方面,传统的“宗族—家庭—个人”的结构模式已经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家庭—个人”的结构模式,家庭年轻成员外出务工,实质上在“老有所养”的问题上,加重了社会治理的负担。尽管多数农村空巢老人经济供养不成问题,但是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却不断增多,成为当下困扰空巢老人养老的严重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空巢老人是患病率的高发人群,更加需要日常照料和医疗看护。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极少数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等,在偏远山区仍然比较突出和严重。居家养老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形式,也是政府比较认同和看好的养老方式之一,如何提高对这些老年人的照护水平,是个亟待各级政府和养老机构探索的现实问题。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探索推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家中,受到老年人和家属的普遍欢迎。在机构养老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契合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期盼,不仅有助于缓解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的现实矛盾,也折射出我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是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项目,也是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建议在“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后两年,筹划建立国家主导的社会福利制度,以乡村儿童、妇女、老年人“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福利项目建设为起点,逐步扩大乡村福利项目覆盖的人群范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乡村振兴和老年人生活治理方面,离不开家庭结构和功能建设,习近平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照规律办事”,家庭规律是最基础、最基本的规律。只有正确认识家庭、把握好家庭规律,才能发挥家庭在乡村振兴和老年人生活治理方面的基点作用。建议在当下和未来通过社会保障体制机制改革,明确用国家财税增量来加大对乡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尽快改变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愿参保”原则,把城乡社会保障待遇缩小设定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考核指标,依法依规提高乡村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十四五”期间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重点任务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然存在着诸多制约现代化发展的瓶颈。这些瓶颈问题集中体现为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与农村养老实际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不健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资源供给不够充分,导致养老服务供给难以精准匹配健康、高龄、大病慢病、失能失智和临终等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与此同时,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服务质量较差、农村养老数据调查体系不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工作不够规范等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尽管我国已初步确立以法律法规为统领、以政策文件为主体、以专项标准为支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内部仍然存在系统集成不足、不同制度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同一种制度存在群体分割和区域碎片化现象,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收入分配、人口发展等相关系统的协同性不强,制度体系与工作实践呈现顾此失彼、厚此薄彼现象。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项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绝对保护的人权。健康权本身就包含了各种不同的权利,其中包括个体的健康权利和公众的健康权利。但是健康权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人权,譬如,人们通常说的生命权、财产权、尊严权等等,健康权与这些权利不同的一点就在于它的公共属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推动将其纳入《世界人权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二章具体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十四五”规划实施剩下的后两年,需要进一步筑牢基本养老服务底线,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依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为实现2035年“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远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现行制度安排进行统筹协调,以解决现实存在的某些顾此失彼、厚此薄彼的问题,这是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把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8项内容列入社会救助体系。202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使得社会救助由分散单项救助转变为综合的救助制度体系;同年《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了社会救助法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了一整套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落一人,实现了弱有所扶、困有所助、难有所帮。作为国家代言人的人民政府需要继续承担保障民生的法定责任,避免因其程序义务履行失当导致受助人人格尊严减损。追求实质正义的《社会救助法》,强调政府义务本位和受助人权利本位,依法制约社会救助受助人权利减损,以保障受助人“有尊严”地享有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实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实质正义。

(三)“十四五”期间推动农村人口家庭社会统筹协同发展

      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新时代老龄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标志着党中央对“人口老龄化与老龄问题”的高度重视。根据“中国老年健康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当中,独居老人的心理健康和主观幸福感是最差的。与子女同住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明显高于空巢老年人,政府鼓励老年人与子女一起(或紧邻)居住。建议未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尊老爱幼代际互助家庭的优惠政策,对那些老年父母与子女同住或紧邻居住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和亿万百姓福祉,为保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体系,国家用一系列五年规划不断向前推进落实,在“十四五”圆满收官的最后两年,国家需要推动农村人口家庭社会统筹协同发展。要在“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综合作用,积极开发、培育银发经济,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将长远战略实施与解决“急难愁盼”相结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开发老龄社会经济发展新动能。当下和未来贯彻落实积极老龄化理念,需要落实“老有所养”,践行“老有所用”,为老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撑和保障。尤其要结合乡村振兴的整体推进,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中的国家任务条款和其他基本权利条款,为积极老龄化理念中的“健康”“参与”“保障”三项要素的制度化提供了法源。譬如,《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义务。健康老龄化的实现,需要仰赖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也需要借助法治手段提升老年人的内在能力,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更需要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落实好、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把“健康优先”设定为建设“健康中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健康优先”体现在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当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健康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保障健康。“健康中国”建设与“健康家庭”建设息息相关,健康家庭建设既包含基础环境卫生,也包含家庭文化、家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迫切需要个人、家庭及社区、村庄、单位等健康细胞的密切配合,做实“健康优先”治理的基本单元。

      三、新时代新阶段扎实做好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一)牢固树立新时代新阶段“积极老龄观”

      老龄化是人们必然经历的一个带有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变化过程。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由人均期望寿命延长和出生率下降共同决定的。传统的“消极老龄观”片面强调“劳动力人口”减少,社会养老和医疗成本增加,以及由此而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与传统的“消极老龄观”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积极老龄观”积极地看待老龄化现象,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积极创造老龄社会价值。在极端贫穷的国家里,是不存在“人口老龄化”概念和问题的,因为绝大多数人都处于极端贫困状态之中。“人口老龄化”是一个现实的、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标志,它实质上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为现代化作出辛勤劳动的失能者提供有温度的照护。积极老龄观的一个独特视角就是“有为老龄观”,突出老年人群体对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价值。不回避伴随人口老龄化所必然产生的各种挑战,强调做到关口前移、化解风险、预防病残,防患于未然。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就是这一代人如何对待上一代人,将会影响到下一代人如何对待这一代人。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随后国家陆续推出《“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提出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协同发展,实行“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强调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既强调养老服务体系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又注重国家在要素保障和环境建设方面的主动赋能。即是说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既强调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又强调要稳步建立对特需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出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情况的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在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国家倡议创新发展老年教育,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社会余热作用,各级组织要为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支持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促进养老和旅游融合发展等措施,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人民健康幸福,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指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压舱石。未来需要把“健康中国”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扎实做好新时代新阶段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之一,即将从轻度老龄化阶段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 推动新时代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 是顺应广大老年群体新期待的工作依归。“十四五”规划实施剩下的后两年,要按照“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形成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与康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县级养老服务载体,推进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普及农村互助式养老,尝试摸索建立与本地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老年阶段是人的生命的重要阶段,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加强家庭建设,教育和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要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保障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等,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要着力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要适应时代要求创新思路,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转变”。根据习近平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老龄化的新变化、新特点,国家及时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对新阶段老龄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和安排,扎实做好新时代新阶段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该意见强调要树立积极及时、科学综合应对的工作理念,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资源、组织、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积极应对的合力,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强调要优化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老龄法规、政策、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督查督办等。

(三)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大力发展老龄健康产业

      老龄健康产业已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板块。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农村整个养老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都比城市差,老龄健康产业的基础就更差,这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工农差别、城乡差别遗留下来的后遗症。与城市相比,农村人口老龄化呈现程度深、速度快、空巢独居现象严重、高龄失能失智占比高等特征。农村地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空床率高,民营养老机构经营惨淡。为此2021年2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有助于为农村养老服务的均衡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的优化完善提供参考。习近平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现阶段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列为“国家战略”,明确要求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为推动和促进老龄健康产业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老年人的健康、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需求量随之大幅度地攀升,老龄健康产业市场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寻求一条符合国情的“低成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途径,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当务之急。对于什么是“老龄健康产业”,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都把产业内容由原来的老年医疗服务,延伸至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等更大的老年健康产业链,以老年患者社会完好状态、生理状态、心理状态,生命周期全过程为产业链核心,服务内容包括护理、康复、急救、诊治、干预、评估及监测等。其实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仅仅是人口结构的变化,更主要是对经济、社会、文化诸多方面的影响。老龄健康产业具有明显的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产业融合性特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尝试性地给健康产业下了一个定义:“以医疗卫生和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为基础,以维护、改善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与健康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尽管这个定义还没有被国家法律、党和政府权威性文件所接受或认可,但它毕竟是我国政府机构首次对“健康产业”做出的概念性表述,其意义、作用和价值不可低估。未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老年群体需求层次的不断升级,老年人的健康监测、家庭护理、康复理疗、辅助出行等产品的更新换代将进一步加快,普适化的产品设计将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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