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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遭遇“重婚”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8-04   浏览量: 25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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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决策网 报道         

婚姻登记是严肃而神圣的,男女双方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通过国家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年龄、身份抑或是其他原因,采取冒充他人或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骗取合法婚姻登记,这种行为不仅会干扰正常婚姻管理秩序,还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更可能掩盖了拐卖妇女、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情形。

身份被冒用涉嫌“重婚”

18年前,黎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邻居赵某冒用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多年后,黎某申请再婚登记时被拒,因为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显示,2007年至2009年期间,黎某有两个婚姻登记事实,涉嫌重婚。

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被拒后,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发现了这一线索,移交至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由于‘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民政部门无法撤销登记。”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洲颜介绍,实际上黎某并不认识与其在苏州“结婚”的吴某,而是当年赵某的父亲向其父亲借用了户口本,当时未到结婚年龄的赵某冒用黎某身份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在苏州与吴某结婚,两人于2009年离婚。

为了帮助黎某走出困局,2023年12月,姑苏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黎某被赵某冒用身份信息作出的婚姻登记作出处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3月5日,民政部门回函称,已采纳检察建议。目前,黎某已如愿领到了结婚证。

无独有偶。安徽省天长市的李某在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在系统中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其中一次是与江苏金湖的王某,但李某并不认识王某,也从未去过金湖。

和黎某面临的情况一样,由于该婚姻登记已超过20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冒名登记情况,民政部门无法自行撤销,但若提起行政诉讼也已过起诉期限。无奈之下,李某前往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案承办检察官何奕介绍,2003年,已怀孕的张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在熟人的帮助下“借”来李某的户口簿,冒用了李某身份与王某登记结婚。2005年11月,李某与赵某在安徽登记结婚。2014年1月,张某与王某以真实身份再次办理婚姻登记。

金湖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该婚姻登记应当予以纠正,遂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李某与王某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目前李某已收到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婚姻登记非儿戏莫伪造

“婚姻登记绝非儿戏,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绝非长久之计,切不可为解一时之忧而误一世安宁,只有合法合规的婚姻登记才能带来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筱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前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黄某某伪造了“张某兰”的身份与他人结婚,由于系虚构身份,其在参加社保、出行购票等方面困难重重。

尽管黄某某后来取得了合法身份,但申请撤销先前的婚姻登记却遇到困难,黄某某遂与家人向东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对黄某某相关信息以及其与丈夫王某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后,向当地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之前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采纳建议后,撤销了王某与“张某兰”的结婚登记。后黄某某以其真实身份与王某重新登记结婚。

“黄某某在中国已生活30余年,家庭幸福,现实表现良好,但弄虚作假的行为扰乱了婚姻登记管理秩序,所以我们联合民政部门对黄某某和王某进行训诫谈话。”朱筱艳说。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晓莉告诉记者,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事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巩固。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这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受害者举证难,申请自行撤销难,处理此类纠纷面临不少困境。

主动履职打通问题堵点

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姐姐周丽被自己的亲妹妹周兰冒用了身份与他人结婚,直到周丽要购买学区房办理贷款时,才发现自己居然结了两次婚。“依托于我院与民政部门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当天就将这条线索移送给我们,当天就受理。”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忠宇说。

后经调查发现,周兰以周丽身份制作的假身份证仅用于找工作与结婚,且早已销毁。周兰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已过10年追诉时效,且无涉诉涉执行案件,撤销错误婚姻登记不会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据此,该院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该婚姻登记。目前,该婚姻登记已被撤销。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有权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李洲颜告诉记者,冒名婚姻登记行为目前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或者婚姻无效情形,涉及的当事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自行撤销;又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行政诉讼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应依职权主动履职,主动听取行政机关纠错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打通司法与行政的堵点。”李洲颜表示,由于超过起诉时限,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问题实质性解决。

此外,公民要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要随意出借给他人,以防被他人冒用。同时,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超过起诉时限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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