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大量从业者选择主播作为职业方向。然而,在实际合作中,主播与机构之间常因法律关系模糊而产生争议,尤其是在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方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的明确性至关重要。在一起案例中,主播章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粉丝数达到一定条件后须履行竞业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中“主播达人号”应理解为由主播个人专有、运营的账号,而非公司名下多人共用的账号。粉丝数统计也应基于实际独立覆盖群体,避免重复计算。此外,即便公司单方面支付补偿金,主播如明确退回,则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新的竞业合意。因此,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避免因约定模糊影响效力。
另一案例中,主播史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立即进入同类美妆直播间工作。法院认定,史某在职期间接触的销售数据、客户偏好等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违约情节及主播收入水平,将违约金调整为与已支付竞业补偿金等额。该判决体现了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亦需合理平衡主播的就业权利。
相关法官指出,竞业限制协议的制定应遵循合理、精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区分主播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避免对未涉密人员设置不合理限制。竞业启动条件应与商业秘密保护直接相关,避免范围过宽而影响协议效力。同时,竞业行为描述应具体明确,防止过度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随着网络主播规模持续扩大,如何在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利益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衡,已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法院通过案例裁判逐步明晰规范,推动形成更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