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一起快递车撞人赔偿案件。快递员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撞伤行人王女士并致其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李某全责,王女士索赔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某货物运输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送货,属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担责。货物运输公司作为李某雇主,需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快递公司为加盟模式,法院查明其与货物运输公司仅为商业合作,无直接管理关系,故不承担责任。此外,货物运输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8万余元,剩余3万余元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追偿,法律明确,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但司法实践中,追偿比例需综合双方过错、员工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并非全额转嫁风险。
为防范类似风险,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与管理,并为配送车辆足额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可能需在保险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事前规范管理与风险防控,远比事后追偿更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