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侵权纠纷案。某上市公司因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公开前员工真实姓名及工资信息,被法院认定构成隐私权侵害,判决其对相关信息进行隐名处理,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悉,方某曾担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于2019年11月因旷工问题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方某的个人工资信息被记录在仲裁裁决书和法院判决书中。该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募股说明书等材料中,对相关仲裁与诉讼事项进行披露时,未对方某的真实姓名和工资信息作任何处理,并将文件公开发布于交易所网站。
方某认为该公司此举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资信息属于个人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对涉及他人私密信息的内容仍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该公司的披露方式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工资信息直接关联个人财务状况与劳动报酬,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领域。在方某明确表示不愿公开,且该信息未被司法公开的情况下,应尊重个人对薪资信息的合理隐私期待。此外,涉案劳动争议金额较小,不构成必须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在无明确法定义务情况下公开相关信息,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据。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确立了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平衡的司法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公开义务时,应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去标识化或隐名处理,确保在实现信息透明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