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我网接到一位知情人紧急反映,称贵市辖区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涉内蒙古同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深远,特此致函,望贵局能迅速响应,彻查此事,以正视听,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正。

据知情人透露,2026年2月19日,内蒙古同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发生了一起不幸的安全死亡事故,受害者为刘高建,一位年仅43岁的男性工人,户籍所在地为丰镇市,居住于丰镇市亲亲家园小区,家中尚有两个年幼的儿子等待父爱回归。刘高建生前系该公司电焊工,勤勉尽责,却不幸遭遇此等飞来横祸,生命戛然而止,留给家人无尽的悲痛与社会的深刻反思。
尤为令人震惊的是,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而是选择了隐瞒不报,私下与家属进行协商,企图以“私了”的方式解决这一重大安全责任问题。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理的规定,更是对逝者生命权的极大不尊重,对家属情感的二次伤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的严重侵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内蒙古同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对法律的无视,对生命安全的漠视,以及对社会责任的逃避。
此事件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是一次对社会安全管理体系的严峻考验。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任何一起事故的隐瞒,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都是对社会信任的严重透支。它警示我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能停留在纸面,必须深入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员工的心中。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而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主力军,更应严格执法,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针对此次事件,我网强烈呼吁贵局:
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专项调查组,深入内蒙古同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责任归属,确保调查过程公开透明,调查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依法依规处理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隐瞒不报、私了事故的行为,要依法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调查进展及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生命无价,安全至上。我们期待贵局能在接到此函后,迅速行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彻查此事,给逝者一个交代,给家属一个慰藉,给社会一个公道。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够推动全市乃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请贵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反馈至我单位法务处,以便我们做出正确、客观、全面的报道,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中政易动决策网 电话:010/57279123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