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重疾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常以多种理由拒绝赔付,引发不少消费纠纷。近日,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若干常见争议情形的裁判规则。

在涉及“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中,法院指出,保险公司若仅以“身体其他感觉异常”等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因其缺乏明确指向,不能视为有效询问。在一起纠纷中,投保人曾因面部疼痛就医但未确诊,法院认为其无法预判该情况是否属于告知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针对投保人未告知病史但所患重疾与该病史无直接关联的情况,法院同样支持消费者诉求。在一起案例中,投保人未告知乙肝病史,但后续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未告知的病史与所患疾病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虽可解除合同,但仍需支付保险金。
此外,对于保险条款中“两年不可抗辩”规定的理解,法院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在一起因故意隐瞒肾病病史引发的纠纷中,保险事故(确诊终末期肾病)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法院认定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并强调投保人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这些案例显示,法院在审理重疾险理赔纠纷时,既注重审查保险公司询问的具体性与明确性,也考量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投保时仔细阅读健康询问内容并如实告知至关重要;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询问设计应具体清晰,避免使用模糊的概括性条款。
通过司法裁判的逐步明确,有助于平衡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推动保险业务在规范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