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司法界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指出,此举将有效加强对非婚同居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根据最新司法精神,认定"共同生活基础事实"需综合考察多个维度:包括生活共同体的时间持续性和稳定性、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程度、社会认同及行为表现,以及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稳定意愿。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特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稳定共同生活,一般恋爱同居不在此列。
这一认定在刑事追责方面实现重要突破。以往因主体身份"不适格",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往往难以追究虐待罪。如今司法机关可直接援引虐待罪条款定罪量刑,有效填补了法律保护空白。
针对公众关心的罪名界定问题,法律专家强调,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本质区别。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均有明显差异,司法实践中将严格依据证据和事实准确定性,不会出现不当降格处理。
在财产权益方面,此次认定主要限于人身权利保护领域,并不自动扩展至民法上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仍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不能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或财产分割请求权。
法律专家建议,同居关系中如遭遇家暴,应立即确保人身安全,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求助,还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