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某服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商品页面擅自使用一名童模的19张肖像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涉案儿童小江(化名)从事童模工作,其照片被发布于社交平台。湖州某服饰公司擅自将这些照片用于四款童装的商品宣传页,直接利用其形象进行推广。小江的监护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检察机关在了解情况后,依法支持起诉,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小江肖像,其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履行职责等法定例外。商家辩称“素材来自网络”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删除相关宣传内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1500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此案清晰划定了网络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的法律红线,尤其对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随着数字时代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已延伸至肖像权、隐私权等多方面,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低成本特点,发现和追责难度较大。
法官提醒,构建全面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体系需要社会协同。监护人应增强“数字看护”意识,谨慎管理孩子在网络分享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恪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切实尊重他人人格权;网络平台亦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与侵权处置机制。多方合力,才能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健康成长。